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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内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不得从事幼儿教学工作

三年内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不得从事幼儿教学工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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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-29 14: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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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了解,教育部门新规要求,现在岗但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幼儿园从教人员,均应在3年内(2015年底前),按《教师资格条例》的有关要求取得《教师资格证书》;到期未取得教师资格者,不得继续在各级各类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。

为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,海南省将进一步加强未取得教师资格在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培训,并要求教师限期取得任职资格。根据近日出台的有关新规定,目前已在海南省各级各类幼儿园从教、但尚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从教人员,包括公办幼儿园中有事业编制的正式教师和编外聘用的合同制教师,以及民办幼儿园按规定聘用的教师,只要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师范教育类、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(幼教班)学历(须2011年及以前入学)或大专以上学历,遵守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要求,未出现师德师风方面问题和违法违规从教行为,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者,都须接受培训。

“将适当利用双休日和寒暑假,在2014年底前完成对上述培训对象的任职资格培训,其中面授培训时间不少于72个课时。”海南省教育厅师范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,“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、政策法规、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、心理健康等方面,特别要加强师德师风、依法从教行为方面的培训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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